已阅读 捷达网上营业厅服务协议
1、发货人应准确填写本单,如实告知承运人所托运货物的名称、性质、质量、价值、发货人名称、地址、联系电话等资料的必要信息。
2、发货人应对所托货物按照行业或国家标准妥善包装,使其适合运输,如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或其他财产以及他人人身损害的,发货人承担责任。
3、对于国家规定限制运输的物品,发货人应在交货前办理完成或委托承运人办理完成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手续,并附有效凭证,并对提供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。因限运物品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发货人承担。
4、发货人应保证不在其货物内夹带危险品,以及国家规定的限制或禁止的运输物品、贵重物品、保密文件和资料等;因违背此约定造成承运人的一切损失由发货人双倍赔偿。对已接受委托,后发现属于该类物品,承运人保留拒绝运送的权利。
5、货物外包装完好内容物有差异或破损,承运人不承担运输责任。
6、委托承运人运送的货物,运费的计算以重量为准,若体积重量大于实际重量,按体积重量计算,如有特别约定的按双方约定办理。
7、货运价格按照承运人的公布价,依该价格计算得出的费用不包含其他费用。
8、收货人在收到提货通知后最迟应在三日内提货;收货人在此期限内未提货的应支付超出天数的仓储费和保管费,到货后两个月无人提货且承运人无法退回货物的,承运人对该货有权处置,在处置所得中优先扣除相关费用。
9、承运人从货物收运时起到交付时止承担安全运输责任,在货物运输期间发生的货物损失由承运人承担责任。但国家法律、法规或政府另行规定的除外;货运因不可抗力因素(包括意外事件、天气因素、军事行动、群众哄抢、政府禁令、抢险救灾等)造成货物延迟到达,发货人不得追究承运人的运输责任。
10、发货人在托运货物时需办理货物运输保价保险,在运输期间因承运人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坏、遗失或灭失,已保价保险的货物按照保价保险有关规定办理,未办理保价保险的货物理赔,最高赔偿限额为该件运输费用的三倍且不超过500元。
11、索赔仅限货物到达签收后当场提出,三日内需提交索赔资料和丢失证明,索赔情由由发货人与承运人双方签章认可。超过时限发货人未提出索赔要求的,视为自动放弃索赔权利。承运人接到有效索赔于三十日内作出答复。
12、发货人委托承运人代收货款不代表该次货物的实际价值;如果运输货物在运输途中出现损坏或灭失,赔偿额按照合同第10、11条约定赔偿,与代收货款无关。
13、货运时效一般按照承运人的公布时效,时效不影响其他费用的结算和不可抗力免责权。
14、凡因本单或于本单有关的争议,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,协商或调解不成,任何一方均应向承运人总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。
15、运输详情单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,自承运人盖章和发货人或发货人的委托人签字并领取<<运输详情单>>起生效。
|